結合廣州市境內各水域的自然屬性,將廣州市境內以下區域10.54萬公頃列為禁養區,即不能從事經營性的水產養殖活動。禁止養殖區內的水產養殖,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由當地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在禁止養殖區內,嚴禁存在任何水產養殖行為和設施(實施投放飼料、肥料和漁藥等投入品行為和架設網箱、圍欄及筑壩等養殖設施),已有的養殖行為和養殖設施必須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養區內設立宣傳告示牌予以標注說明。
禁止養殖區的具體范圍包括
(1)禁止在30個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5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2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水產養殖。
(2)禁止在廣州市境內北江、東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廣州河段、市橋水道、沙灣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以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圍、行洪區等公共設施安全區域開展水產養殖。
(3)禁止在由廣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重點湖泊水庫名冊中的水體及風水塘開展水產養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水體開展水產養殖。
(5)禁止在越秀區、天河區、荔灣區、海珠區的池塘水體開展水產養殖(觀賞魚以及漁業科研、試驗的除外)。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的區域。
(7)各鄉鎮飲用水水源地。